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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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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03-12 作者:毕节房地产资质代办 点击:

    毕节房地产资质代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级)资质等级标准


    申请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标准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毕节房地产资质代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规定的部门备案。


    毕节房地产资质代办


    开发条件


    1、开发主体合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和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文网址:http://www.gzhhqy.cn/news/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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