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批准和更新。未取得贵阳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四个资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的名称应当包含“房地产开发”、“建设”和“购房”字样,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特点,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用语。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资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临时资质证书。《办法》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当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临时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部门审批和认证,相关信息报送贵州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贵州房开资质,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书,经登记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跨地区经营,并向当地房地产开发部门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