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贵州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综合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反映房地产行业的特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依法取得贵州房开资质代办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资质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等级。各级资质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